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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学员表彰奖励实施办法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4-03 来源:

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学员表彰奖励实施办法

为了表彰激励先进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调动教管学各方面的积极性,不断提高办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 表彰奖励对象和范围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院所属各级组织、教工和学员,凡有突出表现,符合评选条件者,均可收到相应的表彰奖励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彰奖励对象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

1.     先进集体:先进分院、先进学区、先进辅导站和先进教学班、组等。

2.     先进个人: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、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评选条件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先进分院、先进学区、先进辅导站条件

1.     认真贯彻总院关于“社会效益第一”的办学指导思想、“从严办学,质量第一”de办学方针和“严禁、严管、严出”的办学原则。

2.     重视抓好素质教育,全面实现党校函授教育的培训质量要求。

3.     认真组织教学,教学秩序、教学效果良好。

4.     各项管理制度严格,措施扎实有效。

5.     认真贯彻“勤俭办学”、“以学养学”的原则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,办学设施完备。

6.     办学中有一定的创造性,成绩突出,社会效益显著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先进教学班组条件

1.     能围绕教学积极开展班组活动,作用明显,凝聚力强。

2.     能模范地遵守院规院纪,学风好,考风好,风气正。

3.     全班组学习成绩突出,面授到课率、成绩优秀率和学额巩固率较高。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办学工作者条件

1.    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,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2.     认真贯彻执行总院、分院、学区关于办学的方针、政策和各项规定。

3.     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,热爱本职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精心施教,严格管理,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创造性,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,成绩突出。

4.     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公正廉洁,严于律己,不以学谋私,能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
(优秀学员条件

1.    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,自觉地进行党性锻炼。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。

2.     模范遵守《学员守则》。

3.     正确处理工学矛盾,到课率在90%以上,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。

4.     学习成绩优秀,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85%以上,能全面实现“理论、知识、党性、能力相统一”的培训质量要求。

5.     理论联系实际,学以致用,学习期间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。

(四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优秀学员干部条件

1.    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,自觉的进行党性锻炼,严于律己,模范的遵守函授学院的院规院纪。

2.     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面授到课率高,作业认真完成,学习成效明显。

3.     积极主动的协助班主任加强班级管理,出色的完成所承担的班组工作和临时党支部工作,所在的班组学风好,考风好,风气正。

4.     积极开展班组集体活动,热心为学员服务。

5.     正确处理工学矛盾,学习期间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 评选表彰的分工和年限

(一)辅导站、学区负责评选、表彰先进教学班组、优秀学员干部,每学年评选、表彰一次。

(二)分院负责评选、表彰先进学区、先进辅导站和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,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;负责评选、表彰分院级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大专班、本科班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每个年级毕业前,评选表彰一次;领导干部班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。

(三)总院负责评选、表彰先进分院、先进学区、先进辅导站,优秀教师、优秀学员干部等优秀班学工作者,以及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每5年评选、表彰一次。

四、表彰奖励对象的名额控制

(一)先进分院名额,控制在分院总数的30%以内

(二)先进学区名额,有分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区总数的30以内;有总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区总数的10%以内。

(三)先进辅导站名额,由分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辅导站总数的20%以内;由总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辅导站总数的5%以内。

(四)先进教学班、组名额,由辅导站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教学班、组zon总数的30%以内;由学区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教学班、组总数的10%以内。】

()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由分院评选、表彰的,分别控制在总数的5%---10%;由总院评选、表彰的,分别控制在总数的1%

(六)优秀学员名额,由辅导站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%以内;由学区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总数的5%以内;由分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%以内;由总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‰以内。

 (七)优秀学员干部名额,由辅导站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干部总数的30%以内;由学区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干部总数的20%以内;由分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干部总数的10%以内;由总院评选、表彰的,控制在学员干部总数的1%以内。

五、评选程序和方法

(一)辅导站表彰奖励的先进教学班、组,由辅导站负责评选考核产生。学区表彰奖励的先进教学班、组,由学区下达名额,辅导站推荐,学区批准。

(二)分院表彰奖励的先进学区,有分院结合教育评估考核产生。分院表彰奖励的先进辅导站,有分院下达名额,学区推荐,报分院批准。

(三)总院表彰奖励的先进分院(直属学区),由总院结合教育评估产生。总院表彰奖励的先进学区和先进辅导站,由总院下达名额,分院推荐,报总院批准。

(四)分院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,由分院下达名额,学区推荐,报分院批准。

(五)总院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,由总院下达名额,分院推荐,报总院批准。

()辅导站表彰奖励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联席会议提名,班会通过,报辅导站批准。

(七)学区表彰奖励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学区下达名额,辅导站评选推荐,报学区批准。

(八)分院表彰奖励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分院下达名额,学区推荐,报分院批准。

()总院表彰奖励的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总院下达名额,分院推荐,报总院批准。

六、表彰奖励办法

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,以精神奖励为主,表彰奖励方式,可通报表扬,发给奖状、证书和奖品。

(一)   凡获得总院表彰奖励的先进分院、先进学区和先进辅导站,由总院授予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先进办学单位”,并发给奖牌、证书和奖金。

(二)   凡获得总院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和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分院分别授予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优秀工作者”和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优秀学员(优秀学员干部)”,并发给证书和奖品。

(三)   凡获得分院表彰奖励的先进学区和先进辅导站,由分院授予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xx分院先进办学单位”,并发给奖旗和奖金。

(四)   凡获得分院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、优秀班主任及其他优秀班学工作者和优秀学员、优秀学员干部,由分院分别授予“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xx分院优秀学员(优秀学员干部)”,并发给证书和奖品。

(五)   凡获得辅导站、学区表彰奖励的先进教学班、组,由辅导站、学区授予“先进教学班、组”,并发给奖状和奖品。

(六)   凡获得辅导站、学区表彰奖励的优秀学员和优秀学员干部,由辅导站、学区授予“优秀学员(优秀学员干部)”,并发给证书和奖品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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